广汉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践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科学发展宗旨,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落实惠民新举措,按照《广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广财办〔2019〕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惠民殡葬保障制度,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 惠民殡葬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广汉市惠民殡葬保障对象为: (一)广汉市户籍居民; (二)非广汉市户籍的在广汉市境内各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 (三)驻广汉部队现役军人、非广汉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 保障对象死亡火化后,基本殡葬费用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殡葬费用不足1000元/人的,据实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死亡后,遗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火化、专用车辆运输的原则。在广汉市去世的居民,遗体应由本地殡葬专用车辆运输,外地车辆或非殡葬专用车辆运输的,不予补贴。异地死亡的我市居民除外。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一)属广汉市户籍死亡后在本地火化的居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城乡特困人员。在我市死亡火化的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分别由所在乡镇养老机构或村(社区)向我市殡仪馆提供以下资料:①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②死亡证明;③申请单位证明;④《广汉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⑤集中供养的提供本人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分散供养的提供村(社区)基本账户信息。 (2)其他居民(城乡特困人员除外的所有广汉市户籍居民)。由直系亲属向我市殡仪馆提供以下资料:①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②死亡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④《广汉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⑤逝者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逝者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直系亲属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属广汉市户籍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火化的居民,由直系亲属向我市殡仪馆提交以下资料:①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②异地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③殡葬收费票据复印件;④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⑥《广汉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⑦逝者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逝者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直系亲属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非广汉市户籍在我市死亡且在我市火化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由逝者所属单位和逝者直系亲属向我市殡仪馆提交以下资料:①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②死亡证明;③申请单位证明;④《广汉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惠民殡葬补贴在办理火化时由我市殡仪馆在保障范围内直接减免或垫付。 第四章 资金结算与保障 第六条 各乡镇每月汇总本辖区户籍群众火化数据,报市民政局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七条 广汉市民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根据乡镇与市民政局比对无误的火化数据,及时兑现惠民殡葬补贴。 第八条 市财政局将此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年终按实际支出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编制惠民殡葬保障工作计划;及时向上级反映执行惠民殡葬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我市惠民殡葬补贴资金应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截留保障资金;主动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殡葬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对在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惠民殡葬补贴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省、德阳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2015〕14号)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